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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安县中山乡、兴丰乡古湾村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22 00:00:00
天水市秦安县中山乡、兴丰乡古湾村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天水市秦安县中山乡、兴丰乡古湾村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已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以甘国土资耕发【2015】2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秦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省招标中心。由于到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7月9日第十一标段报名不足三家,现对该项目的第十一标段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天水市秦安县中山乡、兴丰乡古湾村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2.2建设地点:天水市秦安县中山乡中山村、苏峡村、下陈村、孙赵村、姚沟村和兴丰乡古湾村6个行政村。

2.3招标内容: 

第十一标段:田间道路工程:(1)改建混凝土硬化田间道6968.00米(规划编号为24、25、26、27);(2)现浇混凝土衬砌梯形排水边沟6667.00米;(3)排水边沟出水口12座;(4)Φ500mm×6m 农涵4座;(5)Φ500mm×5m农涵3座;(8)Φ300mm×2m进地涵管23座;(9)护路林(旱柳)2038株。     

2.4计划工期:2015年8月20日-2016年5月10日,总工期:265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2施工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三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3 投标人必须提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4 按照《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3.5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4日,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工程科(天水市秦州区忠武巷1号楼三楼)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项目经理资格证、项目经理IC卡(房屋建筑资质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及上述资料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进行报名登记。报名时携带投标人承诺书,投标人承诺书可通过网站(www.tsggzyjy.gov.cn)交易指南栏目下载。

4.2报名登记后请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工程科(天水市秦州区忠武巷1号楼三楼)购买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售价:施工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年8月17日15时30分

地点: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秦州区成纪大道新华路2号楼二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48小时缴入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保证金专户。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的银行电汇、转账或网银(加盖单位公章)凭据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原件需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保证金退付时其银行凭据需加盖本投标单位财务公章方可视为有效凭据。保证金缴退必须在投标单位基本户完成。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第十一标段:捌万圆整(¥80000.00)

户名: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6200 1630 1010 5151 351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室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甘肃经济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秦安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天水市秦安县

   联系人:宋慧莲

   电  话:13830859878

   招标代理:甘肃省招标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        

   邮政编码:730010                  

   联 系 人:冶金明  李淑婷  赵志华                 

   电    话:0931-2909772  13893358886   15101220622   

   电子邮箱:120139268@qq.com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